《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1-03-16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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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九条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