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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