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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