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