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三十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