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