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