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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