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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