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