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0-12-29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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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