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04-11-22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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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