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4-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