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