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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