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