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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