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