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