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