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