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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