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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