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