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