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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