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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