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