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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