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