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减少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四)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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