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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