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