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