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