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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