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特户管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丧失开立保证金的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开立人已履行对外支付义务的,根据该开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开立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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