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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