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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