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