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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