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