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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