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