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