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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