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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