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条 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