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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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