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5-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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