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